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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内 部 公治〔2015〕973号
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
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5年11月13日公安部发布的《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代替GA53—1993)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爆破作业人员是爆破作业一线的直接操作者、监督者和实施者,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是爆破作业人员管理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成效。近年来,随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一系列标准、规范的发布实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进入新的阶段,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大力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越来越迫切。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安部在修订《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A53—1993)的基础上,结合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和爆破作业人员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制定了《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进一步增强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科学性、针
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爆破作业人员作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标准贯彻执行对于防范民爆物品流失、预防爆破作业事故、提升民爆物品管控能力水平的重要意义,结合正在开展的《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宣贯工作,迅速将《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传达落实到每家爆破作业单位、每名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对照标准要求,逐一梳理补齐本地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缺项和短板,全力推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严格管理,全面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爆破作业单位是爆破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爆破作业人员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培训实施方案,保障经费投入,狠抓安全培训工作落实。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要督促指导爆破作业单位全面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要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严格按照《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的条件,对本地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进行全面梳理、统一公示,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严防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单位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要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管理,统一培训大纲、培训师资、培训教材,规范工作流程、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督促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建立培训档案,如实做好培训信息录入工作,严防安全培训搞形式、走过场。
三、规范流程,健全完善准入考核机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是爆破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的规定,认真做好爆破作业人员背景审查、考前公告、考核组织、证件核发及管理等相关工作。要充分利用公安业务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相关信息查询系统资源,逐一核实申请人资格条件,逐一辨别申请人资历证明特别是学历、学位证书真伪,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和工作业绩以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为准。考核过程中,要严格考试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对考核合格人员,要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许可证件式样,利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依法加盖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行政印章。省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督促落实培考分离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试题库,统一抽取、印制、密封考核试卷,选派专家严格考核把关,指派巡考人员监督考核,为考核工作提供支持。
四、做好衔接,保障新旧标准平稳过渡。《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培训考核、证件管理等作了较大调整,为了确保新旧标准顺利衔接,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原持有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仍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换发或主动申请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其资格等级仍保持不变。原高级安全作业证作业范围含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换发资格等级高级/A,其他高级安全作业证换发资格等级高级/B;原中级安全作业证换发资格等级中级/C;原初级安全作业证换发资格等级初级/D。省级公安机关要统筹做好本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证件换发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中国爆破行业协会协助支持作用,确保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平稳过渡,为论证建立注册爆破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同时,标准对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任职制度作了新的规定,明确每个爆破作业项目原则上由一名具有相应作业范围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专职技术负责人。各地公安机关要将此项管理要求迅速传达到所有爆破作业单位,督促其及时配齐爆破项目技术负责人,严防因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到位影响爆破作业活动正常开展。
五、动态管控,切实提高爆破作业人员管理水平。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标准要求,对本地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培训单位、培训师资以及考核专家进行一次对照检查,确保各项管理规定全部落实到位。要充分利用公安业务信息和互联网信息比对碰撞、分析研判手段,健全完善爆破作业人员信息比对核查机制,按照规范流程,及时核查处置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推送的问题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一律注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严肃追究属地公安机关监管责任;发现有感情纠葛、重大利益纠纷、思想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激等情形或者私藏炸药、网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点火头、定时器、遥控装置等敏感物品可疑行为的,要暂停其接触民爆物品,立即进行核查,严防其利用民爆物品制造事端。
六、强化执法,确保标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各级公安机关要将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对爆破作业单位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从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档案建立、培训师资选聘、培训内容方式、安全技术掌握、持证上岗和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等方面,全面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采取突击检查、系统巡查、视频抽查、记录核查等方式,对照标准规定要求,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到岗到位、持证上岗和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超出作业类别或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非法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非法挂靠爆破作业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公安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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